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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殺人】
【給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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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35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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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 要分出幾 座城,為 你們作 逃城, 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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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35: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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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,共 有四十八 座,連 城帶郊野都 要給他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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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35: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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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, 要從 城根起, 四圍往 外量一千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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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35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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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 六座城要給以色列 人和 他們中間 的外人,並寄居 的,作為 逃城, 使誤殺人的都 可以逃到那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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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 20: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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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那無心而 誤殺人的, 可以逃到那裡。這些 城可以作 你們逃避報血仇 人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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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 20: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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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都是為 以色列眾 人和在 他們中間寄居 的外人所分定 的地 邑, 使誤殺人的都 可以逃到那裡,不死在報血仇 人的手 中,等 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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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 21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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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人在 以色列 人的地業 中所得 的城,共 四十八 座,並 有屬 城的郊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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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14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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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住在 你城裡的利未人, 你不 可丟棄 他,因為 他在 你們中間無分無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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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 21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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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色列 人又從瑪拿西半支派 的地業 中將巴珊 的哥蘭,就是 誤殺人的逃城和屬 城的郊野, 給了 利未支派革順 的子孫;又 給他們比施提拉和屬 城的郊野,共兩 座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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