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2:30
「人不可娶繼母為妻;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。」
哥林多前書 5:1
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。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,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。
利未記 18:6
- 18
「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,親近他們。我是耶和華。
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,羞辱了你父親。他是你的母親,不可露他的下體。
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;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。
你的姊妹,不拘是異母同父的,是異父同母的,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,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。
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,露了他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。
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,不可露他的下體。
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;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。
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;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。
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,羞辱了你伯叔;他是你的伯叔母。
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;他是你兒子的妻,不可露他的下體。
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;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。
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,又露他女兒的下體,也不可娶他孫女或是外孫女,露他們的下體;他們是骨肉之親,這本是大惡。
你妻還在的時候,不可另娶他的姊妹作對頭,露他的下體。
利未記 20:17
「人若娶他的姊妹,無論是異母同父的,是異父同母的,彼此見了下體,這是可恥的事;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。他露了姊妹的下體,必擔當自己的罪孽。
申命記 27:22
- 23
「『與異母同父,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,必受咒詛!』百姓都要說:『阿們!』
「『與岳母行淫的,必受咒詛!』百姓都要說:『阿們!』
利未記 20:11
- 12
與繼母行淫的,就是羞辱了他父親,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
與兒婦同房的,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;他們行了逆倫的事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
利未記 20:19
- 21
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,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;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。
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,就羞辱了他的伯叔;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,必無子女而死。
人若娶弟兄之妻,這本是污穢的事,羞辱了他的弟兄;二人必無子女。
以西結書 22:11
這人與鄰舍的妻行可憎的事;那人貪淫玷污兒婦;還有玷辱同父之姊妹的。
申命記 27:10
所以要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,遵行他的誡命律例,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。」